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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尚不得兼任以社會企業為宗旨而成立之公司董事
發佈日期:2016-05-19 類別:系辦公告 發佈單位:系辦
轉知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尚不得兼任以社會企業為宗旨而成立之公司董事
一、依教育部105年5月1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60228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釋摘錄如下:
(一) 該部104年6月1日發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解釋令,係為釐清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兼職範圍,並簡化部分兼職態樣報核程序,且未有更動教師兼職規範之情形。
(二) 有關社會企業之定義、組織型態及其相關法規調適情形,該部函詢經濟部,經濟部以105年4月29日經商字第10502041470號函表示略以:我國現行並無針對社會企業定義之規定,亦無專法及專屬之法定組織型態規範社會企業,又具有社會企業精神之組織,多係以營利事業(公司或商業)或非營利事業存在,如係以公司型態設立者,其設立程序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查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基於考量以社會企業為宗旨而成立之公司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均係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於外觀上難以辨別兩者差異,爰於我國社會企業相關法令規範未臻完備前,公立大專院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尚不得兼任以社會企業為宗旨而成立之公司董事。
一、依教育部105年5月1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60228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釋摘錄如下:
(一) 該部104年6月1日發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解釋令,係為釐清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兼職範圍,並簡化部分兼職態樣報核程序,且未有更動教師兼職規範之情形。
(二) 有關社會企業之定義、組織型態及其相關法規調適情形,該部函詢經濟部,經濟部以105年4月29日經商字第10502041470號函表示略以:我國現行並無針對社會企業定義之規定,亦無專法及專屬之法定組織型態規範社會企業,又具有社會企業精神之組織,多係以營利事業(公司或商業)或非營利事業存在,如係以公司型態設立者,其設立程序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查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基於考量以社會企業為宗旨而成立之公司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均係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於外觀上難以辨別兩者差異,爰於我國社會企業相關法令規範未臻完備前,公立大專院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尚不得兼任以社會企業為宗旨而成立之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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