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重申專案人員聘僱注意事項,請各用人單位主管及計畫主持人務必配合辦理
發佈日期:2016-12-28 類別:系辦公告 發佈單位:accparttime
一、為維持本校正常行政程序,避免衍生相關勞資糾紛,本校100年5月2日雲科大研字第1000500442號書函略以;
自100年6月1日起不得再專案簽請追溯僱用專案人員,合先敘明。
二、請用人單位主管及計畫主持人務必依學校規定,於專案人員聘僱生效前,完成其聘僱申請及契約簽訂程序後,
使得通知該員到職,並於生效日向人事室辦理報到及勞健保投保作業,以免損害其權益致衍生法律問題。
三、按現行勞工法令,各用人單位主管及計畫主持人應於每月10前,按月核銷所屬專案人員前一個月之人事費用
(含薪資、勞保、健保及勞退提撥)。
四、專案人員聘期屆滿或聘期屆滿前因故離職者,請依規定辦理離職程序及勞健保退保事宜,逾期申請至本校溢繳
勞、健保費、勞退金或有損害本校利益之情事者,應負追繳之責或補(賠)償校方之損失。另聘期屆滿後,繼
續與本校簽訂新契約者,應於屆滿日前完成新契約簽訂程序,使得繼續在本校服務。
五、凡本校用人單位主管及計畫主持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本校被課處罰鍰及衍生勞資糾紛等,用人單位主管及
計畫主持人應連帶負擔法律責任。
自100年6月1日起不得再專案簽請追溯僱用專案人員,合先敘明。
二、請用人單位主管及計畫主持人務必依學校規定,於專案人員聘僱生效前,完成其聘僱申請及契約簽訂程序後,
使得通知該員到職,並於生效日向人事室辦理報到及勞健保投保作業,以免損害其權益致衍生法律問題。
三、按現行勞工法令,各用人單位主管及計畫主持人應於每月10前,按月核銷所屬專案人員前一個月之人事費用
(含薪資、勞保、健保及勞退提撥)。
四、專案人員聘期屆滿或聘期屆滿前因故離職者,請依規定辦理離職程序及勞健保退保事宜,逾期申請至本校溢繳
勞、健保費、勞退金或有損害本校利益之情事者,應負追繳之責或補(賠)償校方之損失。另聘期屆滿後,繼
續與本校簽訂新契約者,應於屆滿日前完成新契約簽訂程序,使得繼續在本校服務。
五、凡本校用人單位主管及計畫主持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本校被課處罰鍰及衍生勞資糾紛等,用人單位主管及
計畫主持人應連帶負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