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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書函,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機票報支之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2017-06-09 類別:系辦公告 發佈單位:accparttime
教育部106年6月3日臺教會(四)字第1060078317號函辦理。
國外出差旅費機票部分應檢附登機證存根事後遺失,按規定可採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因出差至實施護照自動查驗機通關國家,護照不在需蓋出入境章,又超過航空公司出具搭機證明之期限,致無法提出有搭機事實之證明文件。茲考量上開紙本憑證同時無法取據情形,極為少數,惟如有發生,現有規定確實無法處理,基於誠信原則,原則似可同意由出差人出具證明,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以解決紙本登機證存根遺失且無其他可證明出國搭機事實文件之情形。
詳情請查看附件。
國外出差旅費機票部分應檢附登機證存根事後遺失,按規定可採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因出差至實施護照自動查驗機通關國家,護照不在需蓋出入境章,又超過航空公司出具搭機證明之期限,致無法提出有搭機事實之證明文件。茲考量上開紙本憑證同時無法取據情形,極為少數,惟如有發生,現有規定確實無法處理,基於誠信原則,原則似可同意由出差人出具證明,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以解決紙本登機證存根遺失且無其他可證明出國搭機事實文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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