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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各年度加班補修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休畢
發佈日期:2018-09-18 類別:系辦公告 發佈單位:acc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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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各年度加班補修時數應於年度12月31日前休畢,未休畢者,依規定發給工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2條列示以,加班補休期限迄日對應特別休假行使期間之末日。另,本校所適人員特別休假行使期程,業於105年12月26日簽准並提本校106年1月5日第2屆第5次勞資會議報告採歷年制計算(起迄日自當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二、承上,旨揭人員各年度加班補休時數,自應該當年度12月31日前休畢;未能休畢者,於次年1月30日前辦理加班費核發,且所需費用應由各單位業務費係下支應。
三、又,因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於107年2月27日修正施行,爰107年加班補修依主旨辦理者,係以107年3月1日以後發生之加班時數為限,2月28日以前之加班時數,仍應於事實發生時起六個月內休畢,併為說明。
主旨: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各年度加班補修時數應於年度12月31日前休畢,未休畢者,依規定發給工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2條列示以,加班補休期限迄日對應特別休假行使期間之末日。另,本校所適人員特別休假行使期程,業於105年12月26日簽准並提本校106年1月5日第2屆第5次勞資會議報告採歷年制計算(起迄日自當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二、承上,旨揭人員各年度加班補休時數,自應該當年度12月31日前休畢;未能休畢者,於次年1月30日前辦理加班費核發,且所需費用應由各單位業務費係下支應。
三、又,因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於107年2月27日修正施行,爰107年加班補修依主旨辦理者,係以107年3月1日以後發生之加班時數為限,2月28日以前之加班時數,仍應於事實發生時起六個月內休畢,併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