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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涉及代寫等舞弊情形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2015-04-16 類別:系辦公告 發佈單位:系辦
學位論文涉及代寫等舞弊情形相關規定
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或技術報告抄襲、代寫、舞弊處理原則規定:
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或技術報告抄襲、代寫、舞弊處理原則規定:
本校畢業研究生學位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涉有抄襲、代寫或舞弊案件,
經調查屬實者,
即撤銷其學位,
並公告註銷、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及通知其他大專校院、相關機關(構);
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
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經調查屬實者,
即撤銷其學位,
並公告註銷、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及通知其他大專校院、相關機關(構);
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
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有前項行為經調查屬實之在學研究生,
取消其畢業資格,
經取消畢業資格者視同自請退學論處,
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
亦不得要求繼續修讀。
取消其畢業資格,
經取消畢業資格者視同自請退學論處,
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
亦不得要求繼續修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