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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
發佈日期:2014-07-07 類別:各學制共通 發佈單位:系辦
依據本校選課要點第3點「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 各研究所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各所自行訂定,惟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一門科目, 不得多於十八學分。
(二) 大學部日間部各年制、各系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大一、大二、大三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大四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進修部四年 制各系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但成績優異者,依第 三款辦理。惟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者,不受應修學分下限限制。
(三) 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名次在 該班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 並得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必修課程。
(四) 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修習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數上限,依各系所規範。
(五)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依上述規定修習,如未經核可超修,由教務處逕予退選至合乎 規定。
(六) 學生遇有特殊情況不能修足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經系所主任同意者得酌減應修學分 數,減修後應至少修習一門科目。
本校選課要點請至教務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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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要點修訂,依照教務處公告之最新要點辦理。
備註:本系碩士在職專班每學期不得修習超過12學分。
(一) 各研究所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各所自行訂定,惟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一門科目, 不得多於十八學分。
(二) 大學部日間部各年制、各系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大一、大二、大三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大四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進修部四年 制各系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但成績優異者,依第 三款辦理。惟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者,不受應修學分下限限制。
(三) 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名次在 該班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 並得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必修課程。
(四) 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修習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數上限,依各系所規範。
(五)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依上述規定修習,如未經核可超修,由教務處逕予退選至合乎 規定。
(六) 學生遇有特殊情況不能修足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經系所主任同意者得酌減應修學分 數,減修後應至少修習一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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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要點修訂,依照教務處公告之最新要點辦理。
備註:本系碩士在職專班每學期不得修習超過12學分。
關鍵字:學分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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